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让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更是紧密相连。公司社会责任与计会权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作为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社会权指属于人权与基本自由范畴的各类体现社会正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十分广泛,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列举的10项权利.也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与社会权利特点的权利,如消费者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等。政治国家的力量固然强大,但能力毕竟有限。片面强调国家实现社会权的积极义务是不够的。
这一点可以从一些西方国家在福利国家危机面前,纷纷削减社会福利预算开文的事实中得到印证。福利国家的发明为社会权的实现带来了福音,但福利国家所能保障的社会权是极为有限的,一般仅局限于社会保障权,但无法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等。而公司在推动许多社会权的实现上大有可为,如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劳动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环保等社会问题。
此外,公司经济力量本身应当理解为蕴涵着社会义务。抛开公司财产权不论,即使是一般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也从过去的过分绝对化,过渡到今天的相对社会化。《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更是明确指出:“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一般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尚且如此,财大气租的现代公司的经济力量更是应当承载社会义务。
作为一种民争权利或私权,公司决策权可以由市民社会中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自由行使,任何人(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公司决策权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果大大超越了传统私法自治的范围和公司力量应当受拘束的民事领域。鉴于公司决策权力的实质社会影响,公司决策权力不仅被视为纯粹的民事权利,而应当被视为具有重要社会效果的特殊民事权利,公司应当以其对计会负责的方式实现营利目标,进而推动社会政策与非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