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呈现出股东大会形式化、中小股东权利被弱化的趋势
(2)我国的股份公司许多都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
国有股份公司在治理模式上不是市场导向型,因而在领导层的聘任上往往是出于行政命令。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若股权高度集中与国有股,则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行政化、短期化,易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市场经济法则,无法实现企业的自主良性运作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3]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同时,完善对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形成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及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机制,使管理者真正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出力。
(3)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制约,有人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
但是,与中小股东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的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机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谁能够决定独立董事的收益,独立董事就可能代表谁的利益。因此,要想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首先必须由中小股东选择任免独立董事并决定其收入水平,但这是很难实现的。若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选举独立董事,大股东拥有多数票,独立董事将由大股东选出,并将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即使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中一定的名额必须由中小股东选出,也难以保证中小股东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之下参加独立董事的选任。何况,独立董事的收益决定权不可能掌握在中小股东的手中,只可能掌握在董事会或经理手中。这样,即使是由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最后也可能为自身的利益放弃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由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达到了理想的目标,占到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然而,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样,董事会处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时,即使独立董事反对,有利于大股东的决策也不难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