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对公司上市的条件作的重点修改有:公司股本总额由“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降至“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要求改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利于中石油等特大型公司登陆A股;删去“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的要求。
由证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和终止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
现行《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修订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
延伸阅读: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jyfw/20110613110449.html
公司股东变更样板 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gdbg/2010110567212.html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写?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jyfw/20110427109322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