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外企的参与热情和国内法律的盲区,业内专家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制度,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让内外企业都有一个表达意见和利益的平台。
除了上述外企自己开辟的影响途径,现在中国立法机构在涉外立法上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为外企参与开辟途径:一是座谈会,就是在法案的起草或者审议的过程中,邀请有关外企进行座谈,对法案发表意见。这种做法在许多涉外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在起草时昕取了全球直销行业大公司的意见,包括瑞士、德国、日本等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二是书面征求意见,也就是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发送到有关外企手中,请他们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列席、旁听和各种研讨会,列席就是立法机关在讨论审议法案时,邀请有关外企派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这一做法现在也已被广泛运用,但邀请列席的范围都比较窄。旁听则是立法机关在讨论审议法案时,邀请有关企业、社会团体、舆论单位派人旁听会议。这一做法目前只在一些权力机关实行,而且邀请旁听的人员往往很少。
面对这几种方式的不足,不少法律界人士就建议在具体操作上引人代议制制度。代议制实际上就是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进入立法机构,申张各自利益,与其他利益方进行协商达成妥协,最终将利益分配的方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颁行于整个社会的一种立法方式。
的确,在目前外企众多,不少参与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适当的代言制度是一个值得推崇的制度,代表外企的专家或者律师作为公众中的一分子,信息对称,善于表达,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既了解外企的需要,又深谙中国的国情和立法体制,同时还可以使个体意见组织化,这种代言制度可以大大提高表达的有效性。
如此一来,众多外企也就无需绞尽脑汁寻找各种影响途径,而只需通过他们的代言人代为传达,这样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成本和资源,同时还有助于防止一些不正之风。
即使如此,从更根本上讲,为内外企业开创一个公开、公正的立法环境还是有赖于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此,首先要建立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制度。行政立法机关公开其为行政立法而召开的相关会议内容,使公众了解行政立法活动的基本运作状态及进程、掌握行政立法草案相关背景资料。在国外,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倍受重视,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亦即《联邦会议公开法》。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立法尚处于空白,因此应加紧制定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行政立法会议公开的范围、例外情况、公开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必要程序以及违反会议公开制度的法律后果等。
其次,要建立行政立法规划公告制度。立法规划是行政机关立法的计划,将政府本年度计划制定某种行政法规、规章的意图公之于众,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立法动态,促使他们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提出立法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立法启动环节,使行政立法充分吸纳民意。这样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政府公报的形式公告政府年度立法规划,并由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对于包括外企在内的公众的立法意见还必须建立公众意见处理说明公告制度。因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旨在得到行政立法机关的认真对待和平等考虑。制定者对公众所提意见最终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的,应在法案公布时予以简要说明,使公众知晓某类意见被采纳或不被采纳的原因及其理由,这样才能有效的激发公众的积极性,也可以让众多的外企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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