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贸易的收益部分是来自离岸外包和在全球价值链中公司注册的收益。这与外包和完全市场贸易的收益相似。公司在制定采购政策时,贸易政策应当保持中立。依据产业和公司的特点,内部贸易相对完全市场贸易的比率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对于贸易政策来说,相对外包,没有什么理由鼓励或遏制垂直统一管理。
2、要衡量与离岸外包和内部贸易有关的贸易产生的新收益存在一定困难,但如果考虑到选择效应、种类的增加和全球价值链的完全收益,这些收益会显得非常巨大。制定针对内部贸易和公司层面的策略对于进一步深化理解贸易自由化的收益十分重要。
3、公司会重新调整其在贸易自由化下的经营范围。生产率最低的公司会退出市场,而生产率较高的公司会参与外包和/或垂直统一管理(或与外国供应商合作的其他形式)。理论和实验证据证实了混合公司的存在:在同一个产业中,不同生产率水平的公司和不同的采购策略并存。具体而言,这意味着跨国公司可能会与生产率较低但仍然有利可图的国内公司共存,外包和垂直统一管理可能同时发生在国内和国外(离岸外包)。因此,贸易自由化不应当被理解为明确地将一些活动转移到国外,而把其他的活动放在国内。然而,由于部分公司推出市场,其他公司对自身的生产率进行再调整,国内经济受到一定影响,应当通过相关政策将重构的成本降到最低并确保顺利转化到更加高效的生产结构来解决这个问题。
4、收集的有关内部贸易的数据表明垂直统一管理主要发生在OECD国家间。离岸外包似乎并不是主要受到发展中国家低劳动力成本的影响,OECD国家的跨国公司的大多数分公司是设立在其他OECD经济体内,而且多是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国家。公司倾向于在知识密集型的高价值行为上采取垂直统一管理策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挑战在于,不仅要成为这种行为富有吸引力的去向,还要不受到低价值行为的限制。
5、对于政策决策者来说,内部贸易量的上升应当强调一下位于国外的内资所有的分公司和本国经济中的外资所有公司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考虑到投资可以改变一些贸易政治经济的传统结果,并给贸易自由化带来新的激励。投资自由化不仅仅是贸易自由化的替代品,而且还能够进一步鼓励贸易开放。这适用于同一协定中贸易与投资问题的处理,现在也适用于大多数OECD国家签订的区域协定。
6、除了传统的市场准入问题,买方与供应方间的垂直关系也应当考虑贸易协定。将贸易的收益最大化不仅是确保外国和国内生产方间的非歧视待遇,还要包括买方和供应方公平的竞价条件。这正是缓和停滞问题对短期贸易影响的方法。贸易协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处理垂直关系中出现的新竞争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思考。考虑到其强大的国家影响,这一问题还可以通过国家竞争法来解决。贸易协定中还更加传统地包涵了其他的政策领域,比如标准还需要根据买方-供应方的关系进行再审查。
7、由于在这个买方-供应方的关系中,两家公司要么是货物制造商,要么是服务供应商,仅仅将货物贸易协定涵盖在内或设定单独的“货物”和“服务”规则来处理垂直统一管理问题是没有任何理性可言的。
8、全球价值链不应当被视作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来源或金融危机期间更高贸易弹性的诱因。内部贸易表明,垂直统一管理的网络在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有着更强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