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是指企业将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与其他民事主体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原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的法律行为。
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属于企业分立基础上的改制,相当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设分立的,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派生分立的,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的,必须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应当子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我们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法理来处理相关问题。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体现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企业改制而失去保障。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类似于公司法上派生分立,理论上称为派生分立重组。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有一种意见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新设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不能承受。因为,企业改制为公司,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如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我们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新设公司可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也可以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因为,新社公司对此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要求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如果不要求新设公司对研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则势必造成企业通过此中方式将其资产转移,借以逃避债务。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原企业改制后接受资产的公司共同承担。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前的债务确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债权人对于当事人有关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予认可的,意味着债权人选择由原企业承担债务,该笔债务承担与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无关,应当由原企业承担债务。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对债权人具有效力,取决于是否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认可的,当事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盘活了资产,增加了偿债能力,改善了企业的治理结构,理顺了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提升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对原企业的债权人更为有利。因此,当事人约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债务,并无不妥,也不存在对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原企业的债务可以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或者由原企业和新设公司共同承担。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改制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关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应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分别不同情况,对约定是否有效或者能否对抗债权人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