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管理职能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公司管理者掌握越来越大的权力。这对实现管理科学化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必要的。但是,管理者权力的膨胀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引起各国在公司法改革中,对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保护的严重关注。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中,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目前,在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改制当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产生自原企业,他们利害相关,使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出资人进行决策、监督的功能大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要确保国家出资人行使权力到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务之急是强化监督机制。
第一,实行外部监督职能在组织上内部化,使国家委派的专职监督人员成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目前试行的对大型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的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可在《公司法》中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同时,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代表可以由政府专门机构委派和管理的外部监事担任。
第二,强化企业审计机构。通过立法设置企业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和特别的权力,是国外完善法人治理制度的一条成功经验。建议对国家没有委派外部监事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实
行由股东大会任命公司审计员的制度。审计员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审计员有责任查清公司账目是否依法制作,并对其失职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制责任。法律应采取措施保护审计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和责任人是董事会及其成员。对于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给予严厉制裁。
第四,建立企业财务信息监测体系。其要点为:建立中央、地方各级企业财务信息监测机构和计算机系统;企业按照法定的制度规范定期向监测机构报送财务信息;监测机构通过计算机分析和人工分析发现企业财务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调查处理。
另外,加强董事会职能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经验证明,公司治理结构要完善,董事会是关键。因为,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既享有决策权,又握有经理层的任免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