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董事和监事的变动问题,有一个董事在公司成立不久就退出了,但公司既没开股东会补选,也没报工商局备案。再比如,退股和转股的操作,在公司成立时的45名注册股东中原没有张娟玖,但2003年4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却同意把3个股东合计股金5万元转让给他。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外转股是需经股东大会同意的。
据悉,自从芜湖巨龙公司的案件发生后,由于公司领导层几乎瘫痪,运转失常,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都已介入进行协调。 点 评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起案例反映了我国企业治理中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往往重视产权层面的改革,而忽视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民企并不会因为没有了国有股份,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就自然而然产生合理合法,并且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本案中,巨龙公司就是内部治理混乱的典型,不管是董事的任命和罢免,还是内部资金的流向,都处于几个核心管理人员说了算的状态,完全置其他小股东(职工)的利益于不顾,使后者参与不了企业管理。张俊等6位董事能够视股东大会的要求于不顾,轻易地将公司185万元的内部资金瓜分了,就是这一问题最好的佐证。如果他们领导层不起内讧,也许小股东的利益即使被侵权也不自知。
从未来看,民企公众化、股权分散化是大势所趋,在美国企业中,如果能占到10%的股份就已经是大股东了,据悉比尔·盖茨在微软的股份最多,也只占21.57%的份额。但股权分散化后,股东的权利意识表面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复杂化,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依照《公司法》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容易导致公司管理的“无政府化”。这将会产生两个后果:一个是公司“一把手”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可能导致侵夺公司利益现象发生;另一个就是小股东的权利意识增强,如果他们发现公司领导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往往就会引发“逼宫”或“政变”,使得公司“革命”事件频发。本案中的巨龙公司就遭遇了这两个后果的双重袭击。
要避免重蹈巨龙公司的覆辙,首先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要合理。因为股份如果绝对平均,就会导致公司决策不能;如果畸高、畸低,就会导致一方说了算或者怎么说了都不算。
虽然民企在创业初期,由于环境艰难,需要强人企业家来铁腕推动企业发展,而这样的企业家同时也往往是一个企业的大股东。长此以往,民营企业往往形成某个人的一言堂,其他小股东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当企业规模发展壮大,企业的小股东,从当初的几万、几十万元资产投入,发展到几百万,甚至数千万元的资产后,他们对权利会更加敏感,更需要大股东的尊重。
如果他们长期笼罩在大股东的“阴影”之下,则很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如果同时还存在大股东滥用企业的控制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时,小股东最终往往会走上与大股东反目的道路。如果企业的股权比例比较分散,容易导致小股东联合“逼宫”,罢免同时作为董事长的大股东的情形。如果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小股东一般可能选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侵权诉讼,向大股东主张权益。无论那种方式,最终都会造成企业内部股东反目,影响企业的发展。
民企不仅要形式上依《公司法》建立与股权配套的管理与制约机制,还必须让这些机制依法运行,不能肆意违反和破坏。这首先要求的是大股东和领导层自己遵守,因为通常情况下,破坏规则的首先就是享有更多权力的大股东。只有他们着眼长远,不为了眼前的小利而破坏规则,然后才能要求管理层和小股东不“造反”、“逼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