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方面,公司法本身对一些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并指明,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的情况有:
分红比例和认缴增资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比例分红或者优先缴的除外。这一点确实给了投资者在利润分配和增资方面更大的自由空间,有利于投资各方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曾协助一个项目合作的顺利实施,确定我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会出现一股或者几股拥有特别表决权的情形出现。 股
权转让和继承: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出允许股权继承。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条件,也有权决定公司股权不可以继承。很多公司比较关心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的稳定,这也是有限公司人合的特征之一。尤其是那些管理层持股的公司,有的担心外来资金的恶意收购,有的担心管理层变动后股权不能及时变更从而失去激励作用。现在,有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这几个特权,投资者可以在设立公司之初,就根据自己公司的特殊需要,就股权转让或者继承问题设计出符合股东意愿的规定来,法律是保护这样的规定的。 经理的职权:公司法规定了经理的八项职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