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说。如果某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而丧失其独立性时即可揭开公司面纱。
(二)工具说或另一自我说。如果公司被控制股东或另一关联公司完全支配而成为其从事违法或不公平行为的工具或另一个自我,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即可揭开公司面纱。
(三)企业整体说。如果若干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其各自独立存在只是为了减少各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因其侵权行为而对债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法院即可无视各公司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将其视为一个同一体而追究其整体责任。
(一)滥用说。又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主观滥用说认为法人形态若被社员故意滥用于不正当目的,则可不理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对社员进行直索;客观滥用说认为不论股东是否有滥用的意图,只要有违反公司法人法律性质的滥用行为即可发生直索。德国实务一般采用该学说而且更倾向于客观滥用说。
(二)法律适用说。该说认为直索责任是法律适用问题。当法律有特定条文规定应采取对社员的直索责任时,便适用该条文而排除法人之法律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