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滥用,将损害债权人、其它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要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矫正。反之,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使合法股东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更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创设的宗旨。所以,司法中对适用该理论的案例都应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来衡量其适用结果是否符合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宗旨,也使公司法人制度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补充下实现其双重价值目标的统一。
自20世纪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创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其理论自身在不断地发展,而且其适用范围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公司法人制度完善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需要,同时,也表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已获得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已不容否认。然而,该理论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滥用,不仅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冲击,对该理论自身存在的价值也是一种否定,而且也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一种亵渎。因此,必须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被滥用,从严控制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公司法人人格主要适用范围如下:一是规避契约义务场合,即借公司行为以达违背契约义务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场合,即利用公司人格以规避法律的适用;三是诈欺债权人场合,即利用公司隐匿财产以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四是其他造成不公平、不正义的场合,可不承认公司的存在。
在我国,随着公司制度的广泛运用,不仅大大地剌激了投资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如虚假出资、滥设公司、抽逃资金、脱壳经营、过度控制、财产混同等。这些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背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最终也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开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运用。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有必要进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研究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