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货款,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是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应由企业法人负责而不应由个人负责,实际上法人人格已被滥用,成为个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
以上情况,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尤其在法院执行中经常遇到,由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表面合法性,往往使受害人无可奈何,使法院的执行法官恨之痛之又不能为之。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并非立法预设而是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法律救济……【详细】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主要的弊端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形成了公司的“面纱”,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引发如各种欺诈行为,隐匿财产,谋取非法所得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