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被告的资格上,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具有代表性。美国 《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提起派生诉讼,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在诉讼行为或懈怠发生之时即为公司股东或经由诉讼行为或懈怠发生之时的公司股东转让而成为股东。(2)维护公司权利的过程中,公正而适当的代表了公司的利益。《日本商法典》第267条规定:股东必须从6个月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且连续持有。在被告的资格上,美国对于提起诉讼的对象之规定十分宽泛,凡是大股东、董事、雇员、职员和第三人对公司做出不正当行为时,均可由原告代表公司追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日本商法规定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除此之外,还包括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不公正的价格认购股份者。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41条 对代表诉讼的对象的规定仅限于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