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理论,虽然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归于公司,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胜诉后,为了能够使损害赔偿金真正在无过错股东之间受益,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前提下,胜诉股东可以按其持股比例从胜诉利益中获得收益分配,规定其享有直接受偿权。否则,善意股东即使诉讼,却有可能达不到诉讼目的,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是对滥用公司财产的内部人提出的。此时,若将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将使恢复后的财产重新处于内部人的控制之下。而且由于派生诉讼中存在无过错股东和有过错的股东。此时,若将胜诉利益完全归于公司,将出现有过错的股东与无过错股东平等受偿的局面,甚至使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反而又从其自身所支付的赔偿金中获得受益,这无疑是不公平的,违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