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绝大多数股东不直接从事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公司经营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的这种管理结构极有可能为高级管理人员滥用经营权和损害公司权益留下空间。此外,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表决权优势操纵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权益。目前,也的确存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领取不合理薪酬现象,甚至有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进行自我交易,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2007年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纷纷违反监管文件,2008年之初就又暴露出S*ST光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如此有恃无恐,究竟是监管文件存在缺失?还是上市公司高管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在杭萧钢构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已经渐渐提高,中小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赔偿。然而,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其高管违规炒股,其性质是否定性为“内幕交易”还不确定,更谈不上中小股民起诉的可能.因此,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即为法院提供了一种机制来为那些因公司被不忠实董事、管理人员及多数股东所控制而投诉无门的受欺压的小股东主持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