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 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 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 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 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 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 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 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 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 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 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 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 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 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 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 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 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 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 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 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 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