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乔某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同时乔某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乔某邀请自己的好朋友李某、王某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乔某、李某、王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乔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乔某发觉自己被另二名股东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他们手中,乔某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李某、王某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乔某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诉讼策略:乔某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李某、王某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再决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乔某手头没有公章,是以自己名义起诉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公章、账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公司纠纷,案由是什么等,都需要律师精心考虑。最终,臧律师采取乔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两被告,为防止以返还财产为由起诉法院不受理,臧律师决定从公司诉讼的角度立案。实践证明,上述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乔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李某、王某,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依据是《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乔某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