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某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董某某,女,193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隗某某,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政府干部。
原告晋某,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晋某某,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丰台建筑段工人。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晋xx,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晋某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xx,男,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律师。
原告晋某某、董某某、隗某某、晋某与被告晋某某、杨某某、刘某及第三人刘xx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由被继承人晋某某出资6万元(占公司总出资额的60%),杨某某、刘xx各出资2万元(各占公司总出资额的20%)。三人共同出资,于2001年1月14日成立了北京西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港公司),并由晋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晋某某于2006年1月22日病故,由此产生遗产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应由晋某某的父亲晋某某、母亲董某某、妻子隗某某、儿子晋某某、女儿晋某五位继承人共同对其合法遗产进行继承。后因晋某某背着其他四位继承人,伪造了一份2006年4月28日的继承人决议,并与杨某某、刘xx、刘某一起到北京市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西湖港公司做了变更登记。其他四位继承人得知此事后,引发(2007)房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继承纠纷一案。本案最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字第1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法院认定晋某某持有的2006年4月28日的继承人决议无效,并依法确认了每位继承人的份额。但由于晋某某伪造了继承人决议,并与杨某某一起,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后四原告多次找到杨某某等人,要求其将晋某某非法转让给她的20%的股份予以返还,以便所有继承人依法如数继承,但杨某某等人至今没有答复。四原告认为杨某某、晋某某等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西湖港公司所作的一切变更手续无效,确认晋某某非法转让给杨某某20%的股份无效,确认刘xx将其持有的20%的股份转让给其长子刘某的行为无效,并且依法确认晋某某占6%的股份,董某某占6%的股份,隗某某占36%股份,晋某占6%的股份,晋某某占6%的股份,杨某某占20%的股份,刘xx占20%的股份。
本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为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对西湖港公司所做的一切变更手续无效。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股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及第三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股权确认纠纷的范围。在审理中,本院已就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释明,但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因此,现原告以股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及第三人,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