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一波证券股改的牛市大行情,通过限制流通股票的对价送转,未上市的法人股股票已进入流通行列。而涉案的昔日法人股,经历了近20年的股票送配,这些原始股票数量早已翻番。如当初隐名股东李坤购买的社会法人股氯碱化工10185股、百联股份3200股 (昔日 “华联商厦”现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时至今日已经过多次送转股而令持股数达到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
从今年年初至7月间,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股票,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判令划归至他们的名下。
这些大多年龄在60开外的老人称,他们已做了近20年的隐名股东,若没有法院判决认定,仍在申联业务部账户上挂着的数万股氯碱化工和百联股份则将无法划入他们私人的账户。被告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假借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的涉案法人股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申联业务部代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购买涉案股票,有李坤、丁兰等人提供的股份权益证明、收据来佐证。而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放弃到庭答辩的权利,法院认定申联业务部系代李坤、丁兰等人持有涉案股票,应当归属于李坤、丁兰等出资的隐名股东,于是作出了上述支持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诉求的一审判决。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说,近年来,类似李坤、丁兰等人隐名股东状告企业单位的案件屡有发生,无论隐名股东是否真正与企业单位有分歧意见,若不通过法院判决认可,隐名股东就不能真正拥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