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但缺乏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对申诉和申请再审采取“严进严出”的做法;有的法院对提起再审采取“宽进严出”的做法,将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再审立案标准改为“可能有误”的标准;有的法院对申诉和申请再审采取“有诉必理”的做法,对所有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都立案复查,并调卷审查。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必须辨证地处理好畅通申诉渠道与防止无限申诉的关系,把好申诉审查立案关和提起再审关。在决定申诉是否进入审查程序时,应仔细审查申诉材料,慎重处理;应坚持依法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防止出现立案不当;在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时,应严格依法把关,防止申诉理由不成立的案件进入再审。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程序定位的法定化。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必须在科学定位审查程序的基础上,推动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进程。
二是审查过程的公开化。在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后,应当向当事人送交审查受理通知书;决定听证的,应在听证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审查程序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均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是审查方式的阶段化。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及主要证据等材料。认为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可以调卷审查。调卷后,对于申诉理由不涉及新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案件,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申诉理由涉及事实或提出新证据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是听证审查的规范化。听证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及其他必要情形;听证应由合议庭主持;听证内容限于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新证据和争议焦点。对于超过原审诉讼范围的事项,应不予听证。
五是和解协议的实效化。应当肯定和鼓励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自愿和解,法官也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自愿和解。在审查程序的任何阶段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法官均应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终结审查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应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六是裁判文书的说理化。应当推行驳回说理制度,提高驳回通知的说理性和透明性,适当公开驳回理由,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形成重复申诉和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