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在庭审中恒一共提交了5组证据。据该公司负责诉讼的李经理介绍,此次庭审某某提出的主张主要有两个:第一,某某集团对羊头商标使用在先,早在1998年就开始使用;第二,原告人于某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律师刘铭则认为,某某并不具有使用羊头在先的权利,也不能证明因其使用而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原告方还质疑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明其拥有羊头在先权利的证据是虚假证据。
针对这一质疑,李经理对记者表示,某某使用的是第三方的数据,同时,在所用的证明中没有出现“羊”商标,是因为对某某来说,该商标与某某3个字本来就是一体。
“虽然某某主张在先权利,但商标法并不主张在先使用权利,而是注册权利。”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江锋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据了解,于某某2001年就“羊”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2003年注册成功,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显示,“羊羊羊”和“羊”的文字商标都已经被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中的确没有某某的名字。
此前在2010年1月4日,某某对外表示该事件系起诉方于某某恶意注册行为所致,某某将反诉对方侵犯著作权,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商标异议。不过,随后某某方面又提出了撤诉。据李经理表示,原因是找到了一个比司法程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某某的商标所有权提出质疑。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
不过,某某能否拿出证据证明于某某恶意抢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庭审中,某某方面提供的有关第3009243号商标注册证、商品信息查询、作品登记证书、2002年某某特许联盟大会特刊等证据也被对方指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据刘铭透露,某某“羊头”一案已经审理完毕,一审结果将于12月20日左右公布,目前于某某对某某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金额,而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