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成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针对股权继承的约定,应该做前瞻性考虑。依据《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在《公司章程》做明确本人的股权是否指定具体的股权继承人。
1、公司股东作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去世后,该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得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能由公司原股东依适当价格收购。
2、公司股东作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去世后,该股东持有的股权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则,
2)股东应将书面遗嘱和指定继承人的书面文件经公证后交公司备案一份;
3、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