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际出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身份开设公司;
b.实际出资人由于有关法规、政策对其投资有所限制,其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变更手续,于是在受让人依约支付完转让款后,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股东名册上出卖人成了“挂名”股东。
另外一种事实的“挂名”股东现象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在收到转让款后,怠于协助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买受人在支付了转让款后,已经成为实际出资人,而出让人则由于工商没有变更登记,致使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材料上均反映为股东。
即然“挂名”股东以上述形式存在着,那么当一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挂名”股东,就会同时存在实际出资人,那么这时也就会出现“挂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挂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出现法律纷争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同时,那些实际出资人又与公司,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另外,“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到底谁是真正的股东,谁应该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的权利,“挂名”股东的债权人是否能够申请执行其所谓的“股权”,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一个名确的定论。
另外,对于如果用协议的方式约定“挂名”,那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只要双方合意,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那么对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又是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份合同又与工商登记变更有没有关系呢?股权的取得是要经过公示取得,还是股东会议通过后即取得呢?是不是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自愿放弃取得形式上的股权,没有必要做无效处理呢?
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出现“挂名”股东的情况下,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会产生很大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