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吸引境外投资方面,较多地采用了中外合资这种股权式合营的方式。在这种合营方式下,合同要明确规定投资各方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各方投资者需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比例缴付出资额,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因此,出资比例对这类企业的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比例发生变化,就意味着各方权益发生变化,而出资比例与折算汇率有着密切的关系,即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要按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所谓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外币是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对于公司投资者投人的外币资本如何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下: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折算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②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折算;不论是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还是采用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对应的资产账户均应采用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由于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所采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照以上处理原则,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时,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贷记"实收资本"账户,二者的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汇率,企业收到投资者投人的外币资本时,"银行存款"账户和"实收资本"账户均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使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额与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额相一致便于投资者理解,但导致账面实收资本比例与合同规定比例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合同比例作为分配和清算的依据,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