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该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往往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的问题。
一般而言,所谓的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中的股东实际上没有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对于之际出资人成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而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一般而言,隐名投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隐名投资的行为包括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两方;因明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隐名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因明投资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一般不能选择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