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四)由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企业法人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管部门对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全套申报资料;
(九)主办单位法定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