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大企业,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中有时也会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关于公平竞争的条款作为本法的指导原则之一。”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俞国生说。
针对中小企业“出生难”,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增加一条,明确规定本市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捷服务;为创业人员以劳务、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提供便利。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引导、支持和培养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支持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鼓励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各类融资担保等等。
“要解决融资难,仅仅依靠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思路是不够的,应促进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施雷委员说。徐增增代表认为,草案对中小企业上市这一方面规定的内容太宏观,应出台一些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委员们认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而在条例草案相应章节中,没有对本市政府部门在融资方面给予的支持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
“草案还应明确各级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针对企业‘被乱收费、变相收费’等现象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增加相应罚则。”俞国生说。
李邦俊委员认为,目前政府与企业缺少沟通的桥梁,建议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提供其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