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案例中,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很简单,系少计收入从而隐瞒应税事实的问题。该文书在该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明确具体地交代了这一认定的事实依据所在。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来说,关键是要交代清楚每一税种计税依据的事实构成。严格来说,这种事实构成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处理决定中体现出来并进行评价,但从相对合理主义出发,我们只要求提示该证据线索就够了。如果征纳双方对同一证据材料存在争议,则有必要在处理决定书中写明税务机关审查判断的依据和结果。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在查补收入时,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收付款的凭证、金额、业务往来方的名称等。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很多,其中一项是特定的合同金额。实践中直接根据收入计征印花税的做法是不妥的。、在计征这一税种时,除了查实具体金额以外,还必须查实“书立”的合同所在。否则,只能根据税款核定征收的程序处理这一税种的征收问题。
5.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实践中不少执法人员对扣缴义务人没有将扣缴税款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一律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处理。这是武断的。事实上,扣缴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能存在两种违法情形:一种是确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另一种是扣缴了税款但未作账务处理。这两种事实的认定关键在于劳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是不一样的,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同条件的调整;另一种是扣缴义务人实际上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在支付该笔报酬时扣缴了税款。但前一种情况缺乏证据支持,所以税务机关按后一种情况进行了认定。
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不是单一的。这里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进行计征的一例。它的证据来自于固定资产账户、固定资产管理卡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的一点是,账簿资料反映的情况并不见得就是实际情况。本案中,虽然账簿上反映的非生产用房是8,263,040.元,但实际上经调查这些房屋都用做了生产用房,因此基于这一情况,必须进行调整。
7.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最后处理的一个税种,这是因为其他各税费的查处结果都沙及其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的依据包括了它的文号,这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9.对于查实的税款,应明确其缴款的期限。实际上,它是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内容整合到了处理决定中。
10.对于相对人调账的义务,本文书来用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这种明显违背明确性原则的做法是有理由的。实践中,税务机关经常对相对人提出账务调整的要求。但事实上,这种做法一直缺少来自法律文件的直接支持,而且,它在实践中也会遭遇尴尬。就一特定会计事项的处理而言,相对人的选择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唯一的。这就给税收执法的明确性要求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提出诸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这样模糊的要求。同时,税务机关的行政除了行政指导外,一般都有其强制性。而这一点在调账问题上很难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在相对人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调整账务的情况下跟进相应的处理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相对人不履行税务机关设定的该项义务时,没有进一步处理的依据。因此,对于相对人账务调整伺题,只适合通过这种模糊性的指导性语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