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除了特别决议事项外,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法律授权给了公司章程,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自治性。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各个不同的公司往往有不同的做法,法律为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法定要求。
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
二、本条第二款对几项决议规定了法定的表决程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作出决议,并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一种多数通过的方式,但不是简单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法定事项,不能用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