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除伤亡事故、职业病、火灾等采取的综合措施以保护企业人力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重要工作。
劳动保护是人力资源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也是满足员工的安全需要,激发其劳动热情的必要方面。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方针,各级政府机关、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和管理人员,都必须采取各种组织措施,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尽量防止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和致病因素而使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应有损失。由此,从广义上理解劳动保护可解释为:国家和社会包括企业为保护劳动者在生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权益而采取的各项保障和维护措施的统称。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和强制方式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防止和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