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可分期到位。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分五年缴足。而以前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外,公司必须在登记前缴足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更灵活。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公司产权流动更加灵活。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等。合并公告期由90天缩短为45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数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
中小股东权益更有保障。对大股东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不认可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中小股东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证照全部启用新版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的尺寸和版式设计都将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