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虽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但属于除斥期间。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于除斥期间,两者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适用范围不同。虽两者都是法定期间,但起诉期限只适用于行使程序法上的起诉权的期间,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行使实体法上的形成权的期间。
其二,法律后果不同。虽然两者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起诉期限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起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则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其三,期间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不变期间,但起诉期限因正当事由被耽误的期限可以相应地顺延。而除斥期间则不能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综上,起诉期限是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一种法定约束原告行使起诉权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