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个自然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确定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后,即具有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某些行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做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做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前的公司法曾规定,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间题,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公示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到登记机关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多人对外代表公司;一些国家规定公司应当通过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确定公司对外代表人,建议我国也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允许多人为法定代表人。也有一些部门、专家担心,设定多个法定代表人可能在实践中造成混乱,会改变我国多年来已形成的交易习惯,给不法分子欺诈公司及交易相对人提供可乘之机。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代表人制度的设计有多种模式,如日本、韩国规定,公司可以确定数名董事代表公司;法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德国规定,董事会集体对外代表公司。美国规定,公司董事对外代表公司;但公司应当设一名登记官,专门负责公司的登记及变更事项的签署,同时负责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设董事一人执行业务并代表公司;董事有数人时,可以章程确定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借鉴国外和一些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公司实践中,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已成习惯,目前在交易诚信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易立即改变这一制度,这次修改只规定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确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