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在此种情形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难以正常开展活动,公司需要增选董事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对策,因此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公司出现此种情形时,表明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股东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增加资本,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公司经营方向或者投资计划等措施,或者决定是否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是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大会最适合的召集人。当其认为公司出现特殊情形,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是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当其发现董事、董事会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或者因董事会经营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公司运营时,应当担负监督之责。监事会认为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定的,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项是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的。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可以适应不同公司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