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为您解读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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