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企业应成立产权界定领导小组,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2、集体企业拟写产权界定申请报告(受文单位: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3、将申请报告,附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处(以下简称“集界处”)。
4、集界处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及附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答复。受理后,由中介机构参与产权界定查证工作。
5、集体企业应保持与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相互沟通、配合,提高效率。
6、中介机构完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报告,应征得集体企业职代会或各投资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集界处进行产权界定确认。
7、集界处收到查证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视公示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8、集界处确认后,向产权界定申请企业下达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的批复文件。
2、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