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们对股权性质的认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谓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而来的。股权既然不同于现有其他财产权利类型的独特权利,就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一般来讲,股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股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发起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合法持有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非股东依法不能享有股权。
2.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股权是由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只能产生债权,而不能形成股权。从产生方式讲,股权既可以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在原始创设中,股权是由股东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换句话说,股权是股东出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取得中,股权是通过受让原股东的出资或股份而形成的,股权的取得是以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为前提条件的。
3.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因此,将股权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4.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越多,股东的股权就越大,对公司的支配权也越大,否则,股东的股权就越小,对公司的支配权也就越小。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转让是通过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而实现的,即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意味着股权的转让。
5.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则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都是一种资本证券,股权直接表现在证券票面上,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因此,股权与证券是密不可分的,股权与证券溶为一体,股权完全证券化了。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