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股东逾期不进行清算,且股东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清算所需资料使得强制清算无法进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不经清算而直接执行公司现有财产以及到期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公司在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投资权益或股权等。一方面,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常常是人去楼空,财产无人管理,甚至出现股东肆意侵吞公司财产的情况,如不及时执行,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裁判文书判令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以清算的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但是这些案件本质上仍然属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清算行为本身既不是执行内容,也不是公司履行义务的前提。因此,认为公司不经清算,法院就不能对公司现有财产执行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