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应在公司解散(终止)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清算后进行公司注销登记,这既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最后实现债权的方式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由清算出的公司现有财产按比例获得清偿)。但实践中不按法律要求进行运作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注册公司后向银行贷款或对外进行交易,一旦资金到手或者公司负担巨额债务时,就以不进行年检方式使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股东还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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