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配套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10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年中,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转变,1998年,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管理职能由原来主要监管集贸市场转向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
2001年,国务院又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
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已经建立起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省、地(市)、县三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专职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办案机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现有执法人员6.8万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任务和要求。新的形势,对反不正当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