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主张误工费,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方面需要提供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费一般由两个时间段组成,即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院期间的误工费由病人的出院证来证明,因为出院证上都有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这期间的天数即为住院期的误工费;
出院以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也要看有没有医院的证明,例如医好关于病人需要继续休息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如果构成伤残,即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如果既没有伤残鉴定结论,又没有医院的建议,则出院后的误工时间,由法院酌情认定.另一方面需要向法院提供减少收入的证明.原告单位如果财务制度建全,有工资单的话,最好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单,按工资条上标准计算出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然后按该标准向被告主张;
如果原告单位不能提供工资条,可以由单位开具证明,盖单位财务章,注意应注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到单位上班,根据本单位财务制度扣发原告的工资收入;如果原告系个体老板,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前三个月平均收入证明.如果以上证明均举证困难,则不用举证,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即可。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