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11时许,张某开着一辆“现代”牌轿车沿红旗南路由南向东右转长实道时,退休干部何某骑自行车沿红旗南路由南向北骑到此处,结果张某车的右侧与何某车把左侧相撞,致何某倒地,造成肾挫伤;骨盆骨折;趾骨上肢、下肢粉碎性骨折;腰背软组织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据何某称,事发后,张某曾赔偿给她部分费用,但尚有大部分费用经交通队调解未果,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表示,何某所述事故经过属实,而且其也为何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和护理费计2.6万余元。对于何某所述的相关治疗费用,张某同意赔偿有票据佐证的部分,但对何某请求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张某认为,何某是病退人员,而且有退休金,所以不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何某主张的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购买拐杖费用等支出均应予以支持。关于何某的误工工资,虽然何某已经退休,但其现临时受聘于一家生物保健品公司,且其确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所以何某主张8个月的误工工资应予支持。另外何某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给付条件,所以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何某上述费用计5.5万余元,减除张某已给付的2.6万余元,还应支付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