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完林女士的后事后,李先生便去找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女士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既不承认与林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女士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女士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向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女士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女士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女士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一波三折,最终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李先生等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索赔案也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先生等4原告共获54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4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依据法院对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女士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女士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份,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先生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先生即以自己、女儿、岳父、岳母的名义,将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女士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41万余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先生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同意。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有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日前,此案原告方已拿到了执行款。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本案主审法官李子木作了如下释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与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赔偿,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鉴于林女士与被告之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林女士的工资标准,法院对于林女士的工资标准按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上述认定,并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标准,计算出了原告女儿的抚恤金数额,并通过认定林女士生前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份额,确定了其父母的应得抚恤金数额。依据上述计算,法院确定本案中被告某旅行社应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