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申请工伤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工伤职工申请时效为1年。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6月1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后,均可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个别单位和职工因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申请时效,从而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让职工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逾期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意味着职工权利的放弃或丧失,其事故伤害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