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汇公司与福满多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广汇公司负责申报工伤。
小郑作为被派遣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广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应当在知道小郑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广汇公司未履行此义务,是小郑在亲属的帮助下,在事故发生将近一年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小郑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广汇公司负担。
小郑在2008年5月21日发生事故,2009年5月11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共支出医疗费6.9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广汇公司须向小郑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万余元(包括6.9万余元医疗费、伙食费等);驳回小郑对福满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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