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必须先经交警机关的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之当事人进行治疗、法医鉴定或如篇首案例中直接侵权人不明的特殊情况出现,使得1年的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有不同之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