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柏先生同朋友一起来到某汽车4S店看车。看车过程中,柏先生看中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为体验所选车辆的性能,柏先生对该车进行了试乘试驾。然而由于对车的性能不熟,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弯掉头时,与迎面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柏先生认为车辆属于4S店的,试乘试驾行为是4S店销售汽车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车辆所有者承担。而4S店则认为,事故是因为柏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操控不当,避让不及时造成的,同4S店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为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受害人汪先生一纸诉状将二者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因试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最终,经法院调解,柏先生同4S店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在买车之前试乘试驾,体验感受所选车辆的性能,这已经成了汽车销售行业中一项约定俗成的规矩。不少4S店往往也鼓励购车者对所选车型试乘试驾。
由于试乘试驾行为属于商家销售过程中一个销售手段,目前并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对此有关部门很难对试乘试驾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管,只能依靠汽车行业规范约束或者各汽车销售部门自律。近几年来,由试乘试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试乘试驾逐渐成为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事故发生之后,因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所引发的争端也渐渐增多。在关于试乘试驾的规范出台之前,只能依靠各汽车销售商家加强试乘试驾的安全性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对此,在呼吁规范出台的同时,主审法官也对试乘试驾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设置专门的试驾路线或者试驾场地,以确保行驶线路的安全。二、试驾前检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对于缺乏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要安排有经验的专业陪驾人员和安全人员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位置进行指导,以防在试驾过程中因驾驶人员经验不足,缺乏应变能力而造成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