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给付工亡补助金等10万余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男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家属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死亡证明,要求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方却以死者家属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后才可申请工伤赔偿,且该赔款应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为由予以拒绝。两审之后,法院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死者家属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符合规定,遂判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去年3月,家住天津市大港区的陆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同年5月11日,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某为工伤死亡。随后,陆某的妻子及父母据此要求陆某生前所在单位——位于河北省的一家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付丧葬费1万余元、工亡补助金10万余元及相应的工亡人员家属抚恤金。由于三人未能提供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请求遭到了用人单位的拒绝并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今年4月,三人走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中,被告单位认为,陆某家属应首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而后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并且该项赔偿应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是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陆某生前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陆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陆某发生工伤后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只有交通事故结案后,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才能获得工伤赔偿的主张,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原告获得民事赔偿与否并不能减轻被告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应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法支付给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工伤待遇的主张,因工伤保险机构只与用人单位有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获得赔偿只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地位,受害人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给付陆某妻子、父母丧葬费1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余元,给付陆某没有劳动能力的妻子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500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