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04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以运输行业为主的北京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2005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分别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2月,保监会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的出台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各项原则、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条例》主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记者:哪些人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性如何体现?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从已经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如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国、美国等。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失,这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