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人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3)危险增加;(4)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5)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违反诚实信用。
在本《条例》第14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根据本条例第11条的规定,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除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而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通知到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从相反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规定了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即在这些条件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尚需指出的是,当保险公司不是违反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而是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了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首先,保险合同对解除条款的规定包括两种:
(1)保险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不得解除,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在约定保险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就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即属于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自然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处罚;
(2)保险合同规定合同可以解除,并且规定了解除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在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了保险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处罚,《条例》没有明确,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及处罚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为不给予处罚,只能视为普通的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是指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人受害后,保险人就应负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例》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范围不仅包括足额赔偿保险金数额,而且包括在法定的期限内赔偿保险金,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也将被视为拒不履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样无法及时得到赔付。
7.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是指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没有及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保险公司的支付或者垫付工作予以配合。
保险公司有上述七种违法行为之一的,首先,由保监会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其次,视情况给予5万元至 30万元不等的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经营新的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不影响在此之前的保险业务的受理和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理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请求。